2025-03-25 10:26
Q:个体户经营者、个人独资/合伙企业投资人能否申报“个人所得税-工资薪金所得”?
A:不能,上述经营者、投资人在企业内的收入应申报“个人所得税-经营所得”。
Q:我是个体户经营者、个人独资/合伙企业投资人,在某个月份申报了自己的“个人所得税-工资薪金所得”,应该如何处理?
A:您需要更正申报对应月份的“个人所得税-工资薪金所得”(无员工更正成0申报),并将收入正确申报至月份所在季度的“个人所得税-经营所得”。
具体参考以下国家政务机关所发布的公文: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所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第五项
(五)经营所得,是指:
1.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,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、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生产、经营的所得;
详情请见:
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content/2018-12/22/content_5351177.htm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的通知 2000年9月19日 财税[2000]91号
其中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六条第一项
(一)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,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;
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 号公布 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
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